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向某1,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向某2,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东县。系向玉堂之女。申请执行人向某1与被执行人向某2赡养纠纷一案的(2016)鄂0527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某1与被执行人向某2、申请执行人向某1之子向某3就申请执行人向某1的赡养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某1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527执3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辉
审判员 邓永红
审判员 郑 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卫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