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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5030号

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忠,颜先锋,骆冰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5030号

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颜先锋,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骆冰红,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申请执行人陈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06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先锋、骆冰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