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9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委托代理人李逸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干部。
上诉人李帮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初3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提出的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要求公安部就相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解释与说明,属于咨询事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安部的相关答复行为,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且综合李帮君的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存在明显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代理
审判员 哈胜男
代理
审判员 周凯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