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9033号

刘某与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杰,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033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委托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向阳路27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70376759。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3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43040元、执行费人民币546元、共计人民币43586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58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树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闫方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