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4640号之一

赵瑞与郭安亮、刘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瑞,郭安亮,刘太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640号之一

原告:赵瑞,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安亮,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刘太娟,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赵瑞与被告郭安亮、刘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赵瑞负担。

审判员  徐西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