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640号之一
原告:赵瑞,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安亮,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刘太娟,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赵瑞与被告郭安亮、刘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赵瑞负担。
审判员 徐西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