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241号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周清,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建中,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