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儿童,住喀左县大城子镇。
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占廷
审判员 白金刚
审判员 夏 立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羿 士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