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76号
原告:于洋,住敦化市。
原告:冯继军,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晶茹,女,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王久飞,男,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于洋、冯继军诉被告张晶茹、王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洋、冯继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洋、冯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冯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于洋、冯继军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