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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076号

于洋等诉张晶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洋,冯继军,张晶茹,王久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76号

原告:于洋,住敦化市。

原告:冯继军,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晶茹,女,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王久飞,男,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于洋、冯继军诉被告张晶茹、王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洋、冯继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洋、冯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冯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于洋、冯继军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