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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453号

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易县易兴路173号。

被执行人: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石纺路16号居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东

审判员  李惠军

审判员  李树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