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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970号

原告遵义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黄某某,刘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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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70号

原告:遵义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刘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