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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155号

吴吉梅与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吉梅,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55号

原告:吴吉梅,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村田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83952G。

法定代表人:邓天桥,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告吴吉梅与被告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吴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吉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罗 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廖子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