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55号
原告:吴吉梅,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村田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83952G。
法定代表人:邓天桥,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告吴吉梅与被告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吴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吉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罗 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廖子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