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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08号

许仲先、长兴兴丰玻璃纤维隔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仲先,长兴兴丰玻璃纤维隔板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许仲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川,长兴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长兴兴丰玻璃纤维隔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新兴工业园区(柏家浜村),组织机构代码:68789122-4。

法定代表人:周华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仲先与被执行人长兴兴丰玻璃纤维隔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9300.08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长兴兴丰玻璃纤维隔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情况,因无余额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长兴兴丰玻璃纤维隔板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长兴兴丰玻璃纤维隔板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仲先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厚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