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905号
原告:石河子市北晨电器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六小区***号。
负责人:李强,该企业投资人。
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石大沙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三路63号。
负责人:杨云峰,清算组组长。
原告石河子市北晨电器机械加工厂与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石大沙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北晨电器机械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送达费90元,合计165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冀鹏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