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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180号

黄德文与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德文,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80号

原告:黄德文,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织金县,

被告: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龙国际花园第34-36号楼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32222024-1。

法定代表人:杨婕,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继国,男,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德文与被告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黄德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德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40元,减半收取计9270元,由原告黄德文负担。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