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80号
原告:黄德文,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织金县,
被告: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龙国际花园第34-36号楼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32222024-1。
法定代表人:杨婕,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继国,男,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德文与被告贵州京宝利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黄德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德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40元,减半收取计9270元,由原告黄德文负担。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