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47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兵海,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莒县。
被执行人:张锐,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五莲县。申请执行人李兵海与被执行人张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62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该车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决定书。现因被执��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执行员 张炳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