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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242号

呼图壁县芳草湖国成酒楼与后水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呼图壁县芳草湖国成酒楼,后水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242号

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国成酒楼,住所地呼图壁县芳草湖振兴路(原步行街),注册号652323602000818。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该酒楼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水红,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华,新疆军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国成酒楼与被告后水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国成酒楼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国成酒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后水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国成酒楼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国成酒楼负担。

审 判 长  闫长军

审 判 员  赵学兰

人民陪审员  黄玉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双燕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