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柳子贵,男,生于1967年2月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赵建中,男,生于1951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陈中伟,男,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柳子贵、赵建中与陈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中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子贵、赵建中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中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柳子贵、赵建中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