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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32号

柳子贵、赵建中、陈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子贵,赵建中,陈中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柳子贵,男,生于1967年2月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赵建中,男,生于1951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陈中伟,男,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柳子贵、赵建中与陈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中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子贵、赵建中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中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柳子贵、赵建中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