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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1642号

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韩其展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韩其展,汤晓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642号

原告: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秀花,总经理。

被告:韩其展,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告:汤晓芹,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其展、汤晓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