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642号
原告: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秀花,总经理。
被告:韩其展,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告:汤晓芹,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其展、汤晓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济南兴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