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718号
原告:李应仙,女,土家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
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应仙与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李应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应仙负担。
审判员 黄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