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张芝红,男,汉族,1958年4月6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振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连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