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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78号

张芝红、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芝红,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张芝红,男,汉族,1958年4月6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振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连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