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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357号

朱俊衡与深圳市华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朱俊衡,深圳市华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357号

原告:朱俊衡,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华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老村社区沙博工业区11号B栋四楼,组织机构代码:359309071。

法定代表人:邓正根。

委托代理人:陈湖南,公司员工。

原告朱俊衡与被告深圳市华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光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俊衡,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湖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情况: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深华劳人仲(观湖)不[2017]2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朱俊衡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华南光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诉讼请求:1、补缴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2、双倍工资6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朱俊衡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

三、入职时间:朱俊衡主张其于2016年2月14日入职,华南光电公司主张朱俊衡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根据华南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本院确认朱俊衡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

四、工作岗位:项目经理。

五、离职时间:2016年8月17日。

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华南光电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其与朱俊衡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俊衡确认其签名的真实性,但是主张该《劳动合同》为2016年6月补签,为无效合同。

本院认为,华南光电公司提交的期限为2016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的《劳动合同》为朱俊衡签名,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于朱俊衡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社会保险:朱俊衡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寻求解决,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俊衡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莹(兼)

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