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61号
原告:重庆郁葱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杨家坪正街24号附1号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797714M。
法定代表人:李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城,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途宇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200号附2号13-1。
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郁葱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途宇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郁葱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造成的损失2298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原告与重庆汽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导视、广告设施等物料,工程地点为重庆汽博中心新二手车市场、开工竣工日期,包干价75万元。2016年7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开工竣工日期,包干价19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向原告交付门头灯箱216个及导视灯箱18个,截至2016年8月6日,被告仅交付门头灯箱83个,导视灯箱18个。原告限期被告交货,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了完成后续工作,先后与重庆尚线机电公司、重庆聚辉标牌有限公司、重庆小不点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支付7.5万元,应由被告承担。另由于被告违约致使原告无法保质保量和按约定时间履行与重庆汽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被该公司扣了15万元的违约金,应由被告承担。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天数和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重庆途宇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28日,原告与重庆汽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导视、广告设施等物料,工程地点为重庆汽博中心新二手车市场,工期7天,包干价75万元,合同文件组成:合同正本、工程价目清单、工程进度表、移动式脚手架安全使用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2016年7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导视、广告设施等物料,工程地点为重庆汽博中心新二手车市场,工期6天,包干价195000元,合同文件组成:合同正本、工程价目清单、工程进度表。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如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乙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庭审及向原告做询问笔录,原告陈述,被告按照原告给的图纸选择材料、辅料和配件,完成广告标牌、导视、工艺成品的制作,即制作门头灯箱和导视灯箱。
被告制作完上述成品后,将其送到重庆汽博中心新二手车市场,由原告确认收货后原告负责给重庆汽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版本是按照重庆汽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版本来的,只是将安装部分删除了,即被告不负责安装。以上表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施工承包合同》但实为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