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民终686号

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冯琼霞,徐闻县迈陈镇打银村打银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徐闻县徐城镇庆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邓锡昌,局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住所地:徐闻县东方一路经贸局办公楼*层。

负责人:李继拓,主任。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俊,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祝君,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琼霞,女,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南波,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徐闻县迈陈镇打银村打银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徐闻县迈陈镇打银村委会打银村。

法定代表人:梁汉平,男,汉族,1945年7月24日出生,住徐闻县。上诉人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与被上诉人冯琼霞及原审第三人徐闻县迈陈镇打银村打银经济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不服(2016)粤082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陈春丽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邓浓、唐文飞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何骁腾担任记录。上诉人徐闻货运中心的负责人李继拓及其与徐闻交通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被上诉人冯琼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南波,原审第三人打银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冯琼霞停止侵占的土地和建筑物停止侵占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位于徐××县××村沙土坡土地的行为;3、判令冯琼霞立即返还涉案土地及建筑物给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4、本案诉讼费由冯琼霞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土地己经经过湛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徐闻县人民政府、规划局和建设局等多个部门的批准,允许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使用和建设。徐闻县迈陈镇建设委员会、徐闻县建设委员会于1997年3月4日批准的《湛江市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于当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徐闻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征用并出让土地给徐闻货运中心作为建设迈陈西区果菜交易市场之用地的通知》等都进一步确认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出让给徐闻货运中心。

二、涉案土地手续不完备不影响涉案土地的权属认定。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己将涉案土地的全部材料在徐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建档备案,是国土部门不履行其职务行为致涉案土地的手续不完备。本案的涉案土地并非权属不清。徐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徐闻货运中心迈陈西区果菜交易市场用地征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迈陈镇迈角公路打银岭21.866亩用地手续办理有关情况的说明】都进一步地证明了徐闻货运中心已合法取得并使用涉案土地,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已加紧办理相关手续。

三、徐闻县人民法院、雷州市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涉案土地的权属人为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并将涉案土地作为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冯琼霞执行案,徐闻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0)徐法执字第3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02年8月6日作出(2000)徐法执字第37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涉案土地作为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的财产进行拍卖、最后流拍,徐闻人民法院直接将涉案土地作为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的财产直接抵偿给冯琼霞。故本案涉案土地的权属人为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管理中心,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权属不清。

四、打银合作社已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建设使用。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徐闻县编制委员会同意徐闻县交通局成立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徐闻货运中心隶属于徐闻交通局管理。1996年12月23日徐闻货运中心与徐××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打银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约定将打银村委会坐落在村东沙土坡的一块土地给徐闻货运中心征用,面积共21.866亩,本坡地征用后,只准徐闻县交通局或辖属使用,徐闻县国土局(现更名徐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在《征地协议书》上盖章。该《征用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打银村委会已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徐闻货运中心,徐闻货运中心已合法占有并使用该涉案土地。涉案土地的手续不完善不影响涉案土地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1996年12月23日徐闻货运中心与打银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被征用的21.866亩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已于2015年全部付清给打银村委会,打银村委会也予以认可。该土地交易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产生的,故该土地交易合法、真实、有效,且被征用土地己交付,徐闻货运中心己付清土地补偿费,协议双方己完成主要的合同义务,徐闻货运中心已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五、手续不完备属于行政范畴,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与打银村委会的交易属于民事范畴。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与打银村委会的交易合法、真实、有效,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已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冯琼霞未经同意强行占用涉案土地及建筑物,其行为侵害了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冯琼霞答辩称:涉案土地及建筑物系冯琼霞合法取得,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不存在侵占。涉案土地及建筑物原为徐闻货运中心所有,但徐闻货运中心于1998年1月向冯琼霞借款五万,还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期间届满之后,徐闻货运中心不履行还款义务,冯琼霞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债务。徐闻法院于2000年4月18日作出(2000)徐经初字第56号判决,判决徐闻货运中心偿还五万元债务及支付利息给冯琼霞。由于徐闻货物中心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徐闻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徐法执字第3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土地及建筑物。2002年8月6日,徐闻法院作出(2001)徐法执字第3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底价72642元拍卖涉案土地及建筑物。但是湛江市拍卖行对此举行三次公开拍卖都没有成交。于是徐闻法院直接将涉案土地及建筑物抵偿给冯琼霞。因此涉案土地及建筑物系冯琼霞合法取得,不存在侵占的事实。涉案土地非权属不清,已有徐闻法院多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该地的使用权归冯琼霞所有。请求驳回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的诉讼请求。原审第三人打银合作社答辩称:同意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的上诉意见。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冯琼霞停止侵占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位于徐××县××村沙土坡土地的行为;2、请求判令冯琼霞立即返还侵占的土地和建筑物;3、本案诉讼费由冯琼霞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12月23日,徐闻货运中心(甲方)与打银经济合作社[原打银村委会(乙方)]签订《征地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将坐落在村东沙土坡一块土地给徐闻货运中心征用,面积共21.866亩,四至:东至梁光奇沙土坡地边长114米,南至迈苞公路边长108米,北至水沟边长113米,西至货运管理中心宅地边长114米,东至货运管理中心宅地边长为79米,西至梁步信、梁汉琚沙土坡地边长74米,南至梁彪、梁汉建宅地边长38米,北至水沟边长为39米;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0000元,青苗补偿费12000元,共计513000元;徐闻县国土局(现更名徐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在《征地协议书》上盖章。另庭审时,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表示被征用的21.866亩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已于2015年全部付清给徐××县××村民委员会打银经济合作社,打银经济合作社也予以认可,但该21.866亩土地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2月1日,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以冯琼霞未经其同意,强行占用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征用的土地及建筑物,冯琼霞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为维护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6年6月16日,徐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关于徐闻货运中心迈陈西区果菜交易市场用地征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徐闻货运中心迈陈西区果菜交易市场用地,位于迈陈镇迈角公路打银岭路段,面积21.866亩……。上述土地曾作为果菜交易市场使用尚未完善用地手续。目前被征地群众对征地补偿问题提出异议。”2016年11月5日,徐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关于迈陈镇迈角公路打银岭21.866亩用地手续办理有关情况的说明】:“徐闻货运中心迈陈西区果菜交易市场拟用地,位于迈陈镇迈角公路打银岭路段,面积21.866亩,1997年4月湛江市国土局以湛地政[1997]37号文批准该宗用地补办用地手续。文件要求徐闻县国土局要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与用地单位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该局查找存档资料,没有发现该局与徐闻货运中心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查明,涉案土地及建筑物位于迈陈镇××尾路旁(路旁边平楼三间及后面平楼三间),用地面积为393.60平方米。1998年1月,徐闻货运中心向冯琼霞借款50000元,因徐闻货运中心不履行还款义务,冯琼霞诉之原审法院请求徐闻货运中心偿还债务,由于徐闻货运中心不履行生效判决[(2000)徐经初字第56号判决书]。2001年9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2001)徐法执字第38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涉案土地及建筑物。因三次流拍,2002年8月6日原审法院作出(2001)徐法执字第387号之三民事裁定按底价72642元将涉案土地及建筑抵偿冯琼霞的债务。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冯琼霞涉案土地及建筑物,位于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征地协议书》中的21.866亩土地之内,该21.866亩土地虽签订有《征地协议书》,但并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至今均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的手续尚未完善。目前被征地的村民对征地补偿问题提出异议。根据所查明事实,该土地属于权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应先申请人民政府对该土地进行确权处理。故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冯琼霞是否侵占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的土地、应否返还的问题。根据徐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5日出具的《关于迈陈镇迈角公路打银岭21.866亩用地手续办理有关情况的说明》,徐闻货运中心没有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徐闻货运中心亦无法提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据,无法认定徐闻货运中心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徐闻货运中心没有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仅凭征地协议不能确认徐闻货运中心已履行完毕全部征地手续,也无法确认徐闻货运中心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2001)徐法执字第387号之三民事裁定按底价72642元将涉案土地及建筑抵偿冯琼霞的债务。故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属于冯琼霞所有。故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请求冯琼霞停止侵害,返还涉案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闻货运中心与打银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土地征收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征地协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土地征用须经行政审批,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关于征地协议的履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徐闻交通局、徐闻货运中心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省徐闻县货运管理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春丽

审判员  邓 浓

审判员  唐文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骁腾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