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6执1293号之一

刘艳青与周泽志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青,周泽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293号之一申请人刘艳青,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周泽志,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蒙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刘艳青申请执行周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泽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泽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存款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为zzzzz)。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显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