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吴双双,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高树磊,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周俊岭,住河北省涿州市。吴双双与高树磊、周俊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4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树磊、周俊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双双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逃避债务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树磊、周俊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树磊、周俊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双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执行员 平 磊执行员 孟令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