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刑初66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甲,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二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甲,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二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一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乙,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未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志、张圣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与付某某、于某某酒后到海伦市海兴镇V8KTV娱乐时,因袁某某要与领舞者同台共舞,被服务生许某某、李某某丙阻拦,双方发生口角,随即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与服务生厮打在一起,刘某某甲持啤酒瓶将许某某右肩部打伤。海伦市海兴镇派出所民警毕某、陈某等人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并表明身份,要求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刘某某甲、袁某某不听劝告,谩骂毕某后与毕某、陈某进行厮打。联防队员方某某及毕某、陈某在V8KTV出警遭到围攻后,给所长杨某某打电话要求支援,杨某某到达现场后欲带受伤的李某某甲去医治,袁某某上前撕扯杨某某,李某某甲也打其胸部两拳。杨某某在听到毕某说:“我的手好像被咬折了”时,看到毕某被刘某某甲撕扯倒在地上,便上前与毕某一起将刘某某甲往警车上押解,李某某乙、付某见状分别撕扯杨某某、毕某予以阻止。杨某某两次警告付某不要妨害公务,其继续撕扯并掰杨某某的手。后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经鉴定:许某某、毕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其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与付某某、于某某酒后到海伦市海兴镇V8KTV娱乐时,看领舞者不错,欲与领舞者同台共舞,被服务生许某某、李某某丙以店内有其规定不允许客人上领舞台为由阻拦,进而双方发生口角,随即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与服务生厮打在一起,刘某某甲持啤酒瓶将许某某右肩部打伤。海伦市海兴镇派出所民警毕某、陈某等人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并表明身份,要求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刘某某甲、袁某某不听劝告,谩骂毕某,并且与毕某、陈某进行厮打。警察见此情况难以控制后,给所长杨某某打电话要求支援,杨某某到达现场后欲带受伤的李某某甲去医治,袁某某上前撕扯杨某某手,李某某甲打其胸部两拳。杨某某在听到毕某说:“我的手好像被咬折了”时,看到毕某被刘某某甲撕扯倒在地上,便上前与毕某一起将刘某某甲往警车上押解,李某某乙、付某见状分别撕扯杨某某手、毕某上前阻止。杨某某两次警告付某不要妨害公务,其不听劝阻继续撕扯并掰杨某某的手。后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经鉴定:许某某、毕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于2017年1月3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有海伦市公安局综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在卷,可证实案件的来源,五被告人到案抓获经过及案件破获情况;2、有海伦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卷,可证实五被告人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三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逮捕,二被告人李某某乙、付某于2017年1月2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3、有海伦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在卷,可证实五被告人现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4、有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绥)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009号鉴定文书在卷,可证实被鉴定人毕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损伤程度不构成伤残,自伤后15日行医疗终结;5、有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绥)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011号鉴定文书在卷,可证实被鉴定人许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损伤程度不构成伤残,自伤后15日行医疗终结;6、有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绥)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013号鉴定文书在卷,可证实被鉴定人袁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损伤程度不构成伤残,自伤后20日行医疗终结;7、有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绥)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012号鉴定文书在卷,可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损伤程度不构成伤残,自伤后15日行医疗终结;8、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在卷,可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9、有海伦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在卷,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甲出生日期为1983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甲出生日期为1983年12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出生日期为198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乙出生日期为1987年3月16日,被告人付某出生日期为1984年10月7日;10、有海伦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可证实经辨认人毕某、杨某某依法辨认,二人指出2017年1月13日18时许在海伦市海兴镇V8KTV娱乐寻衅滋事的五被告人的事实;11、有证人付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2点多,我和袁某某、李某某甲、刘某某甲、付某、李某某乙等六人,在福民乡志诚村十组刘某某甲家吃的饭,喝的酒,我喝多了,睡着了,醒来看见于某某也在,我们聊会天,后刘某某甲提议去V8KTV玩,我们到了我坐在沙发上,于某某坐我旁边玩手机,不一会于某某和我说:打起来了,还看见李某某甲的额头出血了,场面很混乱,没一会警察来了,他们开始撕扯,刘某某甲让我去小柳批发部找他姐夫告诉说他和人打架的事,我和刘某某甲的姐夫回到V8KTV的时候看见两名警察的脸部都有血,应该是受伤了的事实及经过;12、有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四点多钟,我下班,这时朋友刘某某甲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家吃饭,说我同学付某某也在他家,我说一年多没见了,正好去溜达溜达,我就去刘某某甲家了。到刘某某甲家,当时有付某某、付某、李某某甲、袁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刘某某甲家吃饭,我也坐下一起吃饭,在饭桌上喝了一瓶啤酒,完后大家都吃的差不多了,刘某某甲说吃饭完没啥事我们去海兴镇V8KTV玩一会,我们到了酒吧后,我坐在沙发上,我看见袁某某因为要上领舞台和领舞一起跳舞,遭到拒绝后和服务生争吵并厮打起来,不一会警察来了,警察多次劝阻都没有管用,最后强制性把我们带到派出所的事实及经过;13、有证人李某某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晚上6点20分左右,我正在V8KTV迪吧内正常工作,这时来了几位客人,他们走路有点晃,而且身上有很大的酒味,应该是喝了挺多酒,这七个人中的一个穿蓝色登山服的人就问我和许某有没有陪唱的,我们说没有,他们中一个穿酒红色的羽绒服的挺胖的男子就问我们几点开场,我们告诉他们时间还没到要等一会才能开场,等了几分钟到晚上六点半迪吧就正式开场了,穿着一件黑色的白条的小衫,这两个人就到舞台上跳舞了,他们俩个跳了一会之后,穿黑白条衣服的人就回到卡台喝酒去了,穿黑色有白条小衫的这名男子没有回去喝酒,他就趴在舞台的栏杆上看舞台上领舞的朱某某,他看了一会之后绕到DJ台后面去拽朱某某,然后朱某某就喊服务生过去想让服务生帮忙把这名客人劝回去,穿蓝色登山服的的人举着啤酒瓶子砸向徐某,砸到了徐某的右侧肩膀的位置,我就赶紧过去把徐某拉走了,老板娘的婆婆就报警了,警察来后就赶紧上前去制止并劝说他们,让他们跟着回派出所处理问题,派出所的警察在带着穿黑色有白条小衫的男子走的时候,这个人坚决不配合警察,警察要带着他走,他就开始推警察,不跟警察走,跟海兴镇派出所所长撕扯,撕扯杨所的衣服领子,还推杨所长,杨所长就让他上车回派出所处理问题,我大约录了不到一分钟,因为我出来的着急,没有穿外套,我就回到迪吧内穿外套,穿完外套之后我就又出来了,还是用手机录像我看到穿蓝色登山服的男人推海兴镇派出所姓毕的副所长还用拳打了毕副所长一拳,这时候迪吧来了一伙唱歌的我就回迪吧工作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的事实及经过;14、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18点20左右的时候,我在海伦市海兴镇V8KTV一楼大厅上班,V8KTV一楼是个跳舞的大厅,二楼是7个唱歌的包房当时我正在一楼大厅内站着,这时一位穿着黑色带白色条纹的上衣的男子,过来对我说:什么时候开场啊?我看这名男子表情就感觉他对我不怀好意,我没吱声,这名男子又问我一句:是不是你领舞啊?我也没回答他,我就回后屋的休息室了,到了18点30分的时候,开场了,我就走去领舞台上开始领舞,当时我看见大厅内只有一桌客人,一共7个人,坐在大厅的东南角处,我跳舞的领舞台围着一圈栏杆,这时这名刚才跟我说话的男子向我走了过来,我听到他哎呀的一声,还拍了一下手,趴在栏杆上,距离我也非常的近,这名男子的手就伸进栏杆内,要用手摸我,这个人的手几乎都能碰到我了,而且这个男子用眼睛一直盯着我看,我一看他就是不怀好意的看着我,我很害怕,这个男子就走到舞台的一边要上到舞台上面跟我跳舞,被服务生阻拦,他们发生争吵并厮打,我害怕就回屋了,我听着一直都是摔啤酒瓶子的声音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进到休息室一名警察让我跟他回去做个笔录,我就跟着警察来到这里的事实及经过;15、有证人焦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晚上6点多左右,一起来了7个男子,都是醉醺醺的样子,朱某某开始上舞台开场跳舞,一名男子欲上领舞台和领舞跳舞遭到服务生的拒绝,进而发生争吵并厮打,我们报警后,海兴镇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就到现场了,其中派出所的毕指导员就对他们说:有什么事情,到派出所解决,穿黑色带白条上衣头发较长的男子开始辱骂毕指导员说你他妈的,操你妈的,派出所能咋地之类的话,穿黑色带白条上衣头发较长的男子并撕扯毕指导员的衣服,穿黑色带白条上衣头发较长的男子说:不去派出所解决,就在这解决,民警要把穿黑色带白条上衣头发较长的男子和穿蓝色登山服的男子带到派出所,俩人不跟警察走,还撕扯这三名警察,不一会杨所长来了,看到穿灰白色绒毛外衣的男子(就是穿黑色带白条毛衣头发较短的男子)额头出血了,就对他说:先带你到医院看看病,穿灰白色绒毛外衣的男子说我不去,你他妈能把我咋地,就开始和杨所长撕扯,之后躺在了地上,这时穿酒红色羽绒服长头发的男子就是骂你他妈的是干嘛的,警察能咋地,就不去,并且打了杨所长一嘴巴子,毕指导员拦着穿蓝色登山服的男子上派出所的警车,穿蓝色登山服的男子不肯上警车,并且用嘴把毕指导员的手咬坏了,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把他们带走了的事实及经过;16、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18点30分左右,我在我经营的KTV内工作,我在KTV的一楼大厅吧台附近站着,朱某某在领舞台上领舞,当时大厅就一桌客人,一共7个人,在大厅的东南角处坐着,这时我就看见穿酒红色羽绒服外套的那名男子一直趴在领舞台围着的栏杆上,一直盯着朱某某看,距离朱某某很近,我看他的表情我就感觉他不怀好意,这名穿酒红色羽绒服的男子走过去往领舞台上奏,要上领舞台上去,被服务生阻拦,我就看见这名穿酒红色羽绒服外套男子表情非常气氛,很生气,还对着李某某丙喊,应该是在骂李某某丙,这时那桌客人里有一名穿蓝色棉登山服的男子拿起啤酒瓶子,向李某某丙方向撇了过去,摔在了地上,这名穿蓝色棉登山服的男子和其他几人冲了过来,徐某上前去阻止他们,但是这几名男子一直在对我们服务生骂喊,表情非常愤怒,场面很混乱,我看阻止不了,这时我就跑进后屋的休息室里报警,警察来了,其中一名警察是毕所长说:走,上派出所调查,我就听见这7名闹事的人里有一人喊:你是嘎哈的你,然后这7个人就向警察冲了过去,连挤带推的把毕指导员挤出了门外,我就站在KTV的门口里面看着,警察让他们上车,他们反抗不上车,不一会,杨所长和两、三名民警来了,他们还是不听劝阻,和警察对抗,用拳头打杨所长,又持续了20分钟左右,在这期间陆续又来了很多警察啊,把他们押到了车上,我也跟着来到了这里的事实及经过;17、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18点20分左右,我在海兴镇V8KTV上班,我和李某某丙正在一楼大厅内领舞台附近站着,我看见进屋了7名客人,他父母先到吧台点了吃的和啤酒,然后他们就坐在了大厅的东南角处,这时一名穿酒红色羽绒服的男子过来问我和李某某丙,这名男子说:有没有陪唱的,我和李某某丙告诉他:没有,然后这名男子就走了,我看见他走到了朱某某身边,跟朱某某说话,离得太远我也没听清他们说的什么,但是我就觉得这名男子没怀好意,18点30分的时候开场了,朱某某在领舞台上领舞,我就看见这名穿酒红色羽绒服的男子,趴在围着领舞台的栏杆上,手要伸了进去,距离朱某某非常的近,这名男子突然向领舞后面走,要上领舞台,我和李某某丙赶紧过去阻拦,因为我们KTV规定不允许顾客上领舞台上,下面有专共客人跳舞的台子,李某某丙说:顾客不能到上面跳舞,这名穿酒红色羽绒服的男子骂道:操你妈的,咋的啊,为啥不能上啊,李某某丙说:这是我们KTV的规定,下面有客人跳舞用的台子,突然我就看见在东南角处和他一起的那桌客人,有一名穿蓝色棉登山服的男子向我的方向扔了一个啤酒瓶子过来,摔到了地上,没打到人,穿蓝色棉登山服的男子又拿起啤酒瓶子向我跑过来,穿黑白条上衣和穿黑色夹克的男子也跟着跑了过来,穿蓝色棉登山服的男子用啤酒瓶子打到右侧肩膀处,当时啤酒瓶子就打碎了,穿蓝色棉登山服的男子打我的时候穿黑色白条衣服的男子还在拉着他,我就看见穿黑白色条衣服的男子脑袋出血了,应该是他拦着穿蓝色棉登山服男子的时候弄的,这时穿黑色棉夹克的男子拿起凳子就向我打来,但是没打到我,我还听见穿酒红色羽绒服的男子在旁边喊:给我砸,天天来砸,我就赶紧跑回了后屋的休息室,我在休息室里听见外面的骂喊声和摔酒瓶子的声音,我当时肩膀非常疼,动不了,焦某某就进到休息室来叫我走,在我出休息室的时候,我就看见大欢一起上车,来到海伦市医院的事实及经过;18、有被害人毕某的陈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我和海兴镇派出所民警陈某、司机方某某在我们单位值班,晚19时许有一个号为1524620****的电话给我单位打电话并在办电话中称其是V8KTV老板廉某的母亲,廉某的母亲在电话中说V8KTV有人正在打仗,我听见后就和民警陈某,司机方某某出警,当我们当了现场之后就看见歌厅的服务员和业主在歌厅的吧台附近站着,我就对廉某的母亲说:咋回事啊,廉某的母亲听见后就指着一个方向说:你自己看吧,之后我就顺着她指着的方向看,我看见有三个人在哪,其中两个人骑在一起相互之间撕扯呢,我看见后就上前了解情况,他们其中一个身穿酒红色上衣,长发的男子说我的手机丢了,而且歌厅的人还打我,我听见后就说:你们和我回到派出所,有什么事情咱们到派出所解决,那三个人听见话就奔我来了,他们走到我跟前后其中一个身高一米七五左右,身着深蓝色登山服的男子拽着我衣服对我说:派出所多了个啥啊,你们他妈是能解决啥呀,我手机都被打丢了,这时另一个身穿酒红色羽绒服的男子过来拽住我上衣领子对我说:我他妈的手机都被打丢了,我们又被打坏了你们他妈的能管啥啊,这时我看见和他们一起的那个男子满脸是血,我就对他说:走,我带你上医院处理一下伤口,那个男子听后就指着我说:你他妈的能给我处理啥,我听见后就说:我姓毕,叫毕某,我是海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要是处理的不公正,明天你可以上海伦市公安局告我去,走吧咱们上派出所去解决,拽着我衣服的那两个男子听见后还是不撒手继续拽着我的衣服并骂骂咧咧的,我就拽着他们衣服往外走,当我们醉倒门外的时候那两个人就用拳头捶我前胸,民警陈某看见后就上前拽他们,让他们撒手,那个身穿酒红色羽绒服的男子听见后就捶了陈某前胸两拳,我看见后就让陈某撒手,这时所长杨某某就赶到现场了,杨某某到达现场看到这种情况就上前制止那两个人并拦着他们,但是他们不听,这时那个受伤的男子过来了,所长杨某某看见后就对他说:走,先去医院看看伤情,处理一下伤口,那个受伤的男子听见后就对杨某某说:操你妈的,你们他妈的能处理个啥啊,这个时候我和司机方某某拽着身穿深蓝色登山服的男子,让他上警车到派出所,身穿蓝色登山服的男子听见后就把我按倒在地,司机方某某看见后就上前拽那个男子,那个男子看见方某某拽他他就挥手打方某某,我也推那个男子,我刚用手推他他就把我左手指咬住,我被咬住后就喊你咬我干什么,你把我手咬折了,方某某车里有手铐,你给我拿来,之后方某某赶紧把手铐拿了过来并递给我,之后就用手铐把那个男子右手铐住,这时所长杨某某走了过来并把那个男子拽了起来,之后我就起来了,我和杨某某把咬我的那个男子往车上拽,这时从南面过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身高一米七五,体态偏瘦,上身穿着黑色棉服的,另一个男子身高一米六五左右,身着蓝色羽绒服的,那两个男子走到我和杨某某跟前抱住我和杨某某并对我们说:你们是干啥的,你们拽他干啥,操你妈的你们两个都给我撒开,杨某某听见后就说:我们是海兴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们正在执行公务,你们别阻碍执行公务,那两个男子听见后还是继续拽着我和杨某某不让我俩把穿蓝色登山服的那个男子拽上车,在那两个男子找着我们的时候身穿深蓝色登山服的男子就用手打我和杨某某,打在我脸部和头部了,打在杨某某脸部和右侧头部,我们俩都无法阻挡,我们被打后杨某某就对抱着我们的两个男子说:你们撒手,再不撒手我们就把你们也带走,指挥我们把身穿蓝色登山服的男子拽到警车车门口的时候那两个男子才撒手,之后他们就走了,之后我们就把身穿深蓝色登山服的男子带到海兴镇派出所了,之后我就在单位看着身穿蓝色登山服的男子,所长杨某某又去现场把其他涉案人员带到派出所了的事实及经过;19、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7点左右,我接到派出所的方某某的电话,说:在V8迪吧出警,他们被围攻了,处理不了,让我过去,我听了之后,就赶紧出门开车往V8迪吧走,我赶到现场的时候,看到一个穿黑色白条衣服头上有伤的男子站在V8迪吧东面门的右侧站着,头上有很多血,我上前跟这几个人说:去派出所整不明白也得先去,你们都先别吵吵了,这有受伤的,先把伤者送医院去,之后你们也都到派出所去说明情况,但是他们并不配合,还和我们警察进行了撕扯,有袭警行为,在这过程中,一名男子把毕某的手咬折了,之后我们强行把这些人带到派出所的事实及经过;20、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晚19时左右我从海兴镇十字街往我家走,当我走到V8KTV门口的时候就看见一个警车停在那里,还有很多人围着,我就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当我快走到跟前的时候听见有一个人喊手指头被咬坏了,等我走到跟前时候就看见杨某某和一个身穿警服的民警正在往警车上拽人,当时杨某某脑袋上出血了,那个警察手出血了,之后我就听老百姓说杨某某和那个警察被人打了,之后杨某某和那个警察就把那个穿深蓝色衣服的那个男子带走了的事实及经过;21、有证人刘某某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晚19时左右我在家里听见外面有人喊,之后我就出去看看是怎么回事,等我出去的时候就看见警车在V8KTV门口停着呢,有两个警察和袁某某还有两个陌生人吵吵呢,警察让袁某他们上车,他们听见后也不配合警察并和警察撕扯起来,其中一个身穿蓝色登山服的男子把一个警察按倒在地,之后我就看到那个警察喊他手被咬了,之后另一个警察拿了一个手铐给被咬的那个警察,之后被咬的那个警察就把穿蓝色登山服的男子扣上了,这时杨某某就过来把那个男子拽起来了并要往车上拽,这时过来两个陌生的男子把杨某某所长和那个警察抱住了,抱着警察和杨所的那两个人还说:你们是干啥的,你们抓他干啥,杨所听见后就说:我们是海兴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们正在执行公务,你们不要抱着我们,那两个男子听见后还是没有撒手,这时穿蓝色登山服的那个男子就动手打杨所和那个警察,之后我就听杨所说:你们撒手,再不撒手我就把你们全带到派出所,之后杨所就把穿蓝色登山服那个男子拽到警车门口,那两个男子撒手不抱着杨所长他们,之后那两个人就走了,杨所长和警察就把穿蓝色羽绒服的那个男子带走了,当时还有一个警察拽着袁某和一个陌生男子但是警察已经走了,那个警察就拽着那两个人往海兴派出所的方向走去,还有三四个人跟在那个警察身后一起走了的事实及经过;22、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晚上六点多钟,我们派出所的指导员毕某叫我出警,当时毕某教导员说在V8KTV有人打仗,这样我们三个人就驾驶警车来到了这家歌厅,到了现场之后我看见歌厅的服务生和业主在歌厅的吧台附近站着,还有一伙大约六七个人在歌厅一进门左手边的一个卡台内有坐着的有站着的,还有两个人骑在一起相互之间撕扯呢,到达现场之后毕某教导员先是和这七个人中的一个人了解情况,但是他们均不配合,并有辱骂行为,还和毕某指导员撕扯,这个时候方某某看见事态控制不了了,不知道方某某还是毕某教导员就和所长杨某某汇报了此事,大约过了五六分钟,所长杨某某就来到了现场,到了现场之后,杨所先是表明自己的身份,告诉他们我是海兴派出所的所长,有什么事和我回派出所去解决,但是这些人也不听,而且那个穿蓝色户外衣服的男子还给了杨所一拳,当时打在杨所的头部了,看见杨所被打了,之后我们分别强行控制这些人,几经撕扯后把他们带到派出所的事实及经过;23、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晚上六点多钟,当时准确的时间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但是我正在家玩手机呢,这时候我就听见我家楼下的歌厅门前有人在吵吵,我就下楼了,去看热闹,我到了现场之后就看见海兴镇派出所的教导员毕某和两个民警正在和几个男子在说让他们上车,到派出所去解决事,但是这几个男子不配合,这时我就看见派出所的杨所长来了,来了之后到了现场先是表明自己的身份,对这些人说:我是海兴派出所的所长,你们有什么事情和我到派出所去解决,你们要是想去医院我就给你们送医院去,你们别吵吵也别喊,那些人说你们派出所不好使,你们解决不了,今天我必须干他们,这个时候我就看见有一个穿酒红色羽绒服,长发的男子将杨所长的衣服领子拽住了,而且还打了杨某某好几拳,把杨所长打倒地上好几回,这个男子打完杨某某所长之后还要往歌厅的屋里冲,他就跑一边了,在另一边毕某教导员和一个警察正在控制一个穿蓝色登山棉服的男子,这个男子也不配合,而且把毕某教导员也给打了,当时我看见毕某教导员的脸上手上全是血,杨所长看见毕某的脸上出血了,到了毕某的跟前帮着他们控制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就在这个过程中,杨所长又挨了好几下打,但是打他的人是谁我就看不清楚了,后来杨所和毕某还有一个民警就把这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逮到了警车上拉走了的事实及经过;24、有证人刘某某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我看见海兴派出所所长杨某某跟另一个民警正在往警车上拽人,我就过去了,我就听见杨某某让我把警车的车门打开,然后我就过去把车门打开了,我听老百姓说杨某某被打了,我就要上前去要帮忙,杨某某对我说:你赶紧往后撤,我们不是打私架,我们是正常执法,然后我就站在一旁了,当时有一个穿着蓝色登山棉服的短发的男的,还有一个身着蓝色棉服的中长发男的在中间拦着警察不让带走那个身穿蓝色登山棉服的人,不配合警察执法,后来就被杨某某他们给强制拽上车了,他们就被拉到派出所了的事实及经过;25、有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晚六点多钟的时候,我们单位接到报警说海兴镇V8歌厅有人打仗,我们教导员毕某就带领我跟陈某驾驶警车到了V8歌厅,我们进V8后教导员毕某说我们是海兴镇派出所的民警,这时就过来一个女的对教导员说:你看看他们把我们歌厅砸的,指导员就叫他们说:你们有事到派出所解决,那几个男的就不配合我们,然后我们就强制把他们带到派出所调查,可是他们还是和我们警察撕扯并把毕某指导员的手咬了,我看事态严重就给杨某某所长打电话,我们所长就到现场了,他们仍然不配合工作,最后我们分别控制这几个人,强行把他们带到派出所的事实及经过;26、有被告人刘某某甲的供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晚上18点左右,我和付某某、于某某、付某、李某某乙、李某某甲、袁某某我们7人去了海兴镇V8KTV迪吧,进屋之后我们坐在了一楼大厅东南处,我去吧台点了十多瓶啤酒和吃的,18点30分开场了,袁某某和李某某甲在跳舞台上跳舞,我和其他四人坐在那里喝酒,我突然看见袁某某,李某某甲和KTV的服务生互相推,我一看这是吵起来了,我自己拿着啤酒就往跳舞台上走了过去,我走到跳舞台付某向正在和袁某某和李某某甲发生争执的服务生方向撇去,摔到了地上,没打到人,这时就有四、五个服务生向我冲了过来了,也不知道是谁踹了我一脚把我踹倒了,我又站了起来,看见付某某、于某某、付某、李某某乙向这边走了过来,我看见其中有名服务生拿起了一个铁管子,我就回头拿起来两个啤酒瓶子,一手一个,付某某拉着我,从我手中抢下一个啤酒瓶子,另一个啤酒瓶子打到了一个人的身上,我记不清打谁身上了,付某某一直在阻止我把我推到了KTV门外,付某某跟我说:别进去了,在外面等着,你喝多了咋的?我说:这不咱哥们挨欺负了吗,我突然发现我手机没了,然后付某某就又进屋去给我找手机了,我自己就一直在外面呆着,付某某把手机给我找回来了,给了我之后就又进屋去阻止其他人,我自己在外面呆了五分钟左右,我看见有警车来了,下来三、四名警察,警察先是进KTV了,然后我就看见警察和李某某甲、袁某某出来了,警察就让我们上车,我上了车,但是他们两个没上车,还在外面和警察撕扯争吵,我就下了车,想去把他们拉上车,我一下车,有个警察就过来让我回车上去,警察就过来给我带手铐,当时警察拽我,我就和警察撕把不上车,没有配合警察的工作,警察把我按倒在地的时候我把警察的手咬伤了,然后又过来两名警察把我拽上车了,之后就到了公安机关的事实及经过;27、有被告人李某某甲的供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2点左右,刘某某甲找我去他家吃饭,我到刘某某甲家的时候,袁某某、付某、李某某乙、付某某、都在刘某某甲家,我们在刘某某甲家吃饭喝酒,我们六个一人喝了一半多的白酒,后来就开始喝啤酒了,当时喝太多了,记不清楚喝了多少,大约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刘某某甲就打电话把于某某叫到刘某某甲家,他也开始跟我们一起吃饭喝酒,我们大约吃到下午6点左右,我们当时都喝多了,刘某某甲就说:咱们去海兴镇V8迪吧玩去吧,我请客,我们就都同意了,然后我们几个人就叫了两个出租车,往海兴镇去。我们大约在下午6点20左右到的V8迪吧了我和袁某某、付某某、于某某到迪吧的时候,刘某某甲他们几个已经点完酒了,我们在一边坐了一会,迪吧就开场了,然后我就去舞台上跳舞了,当时好像是我自己去跳舞的,因为酒喝的太多,我跳舞的时候还摔了一下,我爬起来之后就继续跳舞了,跳了一会我就听见有人吵吵,然后我就看到刘某某甲和袁某某在跟迪吧内的服务生吵吵,他们是因为什么事情吵吵的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就赶紧过去搂着一个正在和刘某某甲和袁某某吵吵的服务生的脖子,并且跟他说了几句话,当时喝酒喝的太多说的什么话我都记不太清楚了,我就记得跟服务生说:都是家跟前的人,意思就是想劝他们不要吵吵了,然后我记得我就没站住摔倒了,等我爬起来的时候,就有一个啤酒瓶子砸我脑袋上了,然后我脑袋就出血了,我就以为是服务生打我一啤酒瓶子,我就向冲上去跟服务生干仗,也没有冲上去,就被人拽走了,当时我喝酒的太多,意识已经不清醒了,我就记得被人拽到卡台上了,我被拽回卡台上的时候,我就想要找手机,也没有找到,然后我还记得我说:我手机丢了,脑袋也出血了,这些都有证据,我也不记得当时为什么说这些话,因为酒喝得太多了,已经断片了,我就记得我当时用一个手捂着脑袋上的伤口,然后就是看到人影在动,具体都在干什么我一点也记不清楚了,我就知道当时现场非常混乱,过了一会我就被人推到屋外面了,我就看到在迪吧内跟我发生冲突的那个服务生了,我就又想上去找他干一仗,然后我就被警察抱住了,我就开始撕把想要冲上去打那个服务生,这名警察就往后拽我,跟我说:别闹了,我就又撕把了几次想要冲上去打那个服务生,走后也没有冲上去,后来被警察拽到一边去了,我就记得当时我用手捂着脑袋在那站着,一个警察就站在我旁边看着我,过了一会又来一个警察说要带我去医院,就把我往车的方向带,没走出去几步,好像有人不让我上车,把警察给拦下来了,好像跟警察说:我们这伤不他妈用你们看,我们自己能看,然后我还听到有人骂人,骂的什么我没太听清楚,这名要带我去医院看伤的警察一直拽着我,拦着警察的人推警察几下,拽着我的警察就把手松开了,我就捂着脑袋在一边站着,当时我意识已经不清醒了,就只记得这么多,我当时就知道身边有人在撕扯打架,还有人在吵吵,我还看到刘某某甲被警察用手铐拷上了,被警察往警车方向带,好像还有两个人拦着警察不让警察带刘某某甲上车,之后发生什么事情我就记得住了,等我再有意识的时候,我就已经到派出所了,我看到刘某某甲在审讯室被警察用手铐子拷着,我就上去问刘某某甲:咋地了哥们,咋还让警察拷上了,然后就在审讯室跟警察说:你们就能扣留我们24小时,到时间就得把我们放了,我头上的伤你们谁负责,抓我们为什么不抓迪吧的人,我当时就在派出所跟警察反复说这几句话,过了一会我就又被警察拉到海伦了的事实及经过;28、有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2点左右的时候,刘某某甲请我、付某某、付某、李某某乙、于某某,李某某甲去他家吃饭,除了于某某没喝酒,我们每个人喝了一瓶白酒、一两瓶啤酒,喝完酒之后,大家张罗去海兴V8KTV唱歌,刘某某甲和李某某乙、付某打车去的,我和其余四个人坐于某某的车去的,到了海兴V8KTV大约是下午6点多左右,我们点了10多瓶啤酒,这时候舞厅还没有开始跳舞呢,过了一会舞池开了可以跳舞了,有一个女的站在舞台上跳舞,这时候我就过去了,要上领舞台跳舞,我就被一个服务生拦住了,服务生问我:你干啥啊?我说:这个台子让不让上啊?服务生说:不让上。我说:这台子以前不是让上吗?服务生说:不让你上就别上得了。我说:你说话别那么大声,这时候服务生就用胳膊拦我一下,这时候和我一起来的刘某某甲他们几个就看到了,以为我和别人打架了,他们就过来,我就听见我们这伙里有人骂了一句,是谁我记不清楚了,然后对面的服务生就说:你们骂谁呢?我们这伙人就有人向服务生扔了一个啤酒瓶子,是谁我没看清楚,然后我们就打起来了,当时我一拳头打了一个服务生的胸口一拳,那个服务生打我一拳没打到,这时候场面就乱了,大家就互相厮打起来了,过了一会我们就被一帮人给拉开了,警察也到了,把我们都带出来,到外面之后我看到我朋友李某某甲的头部被打出血了,我情绪就有点激动了,警察拽我没拽住,我打了警察一拳,我就冲进歌厅了,进歌厅之后我拿起来一个椅子,准备要打服务生,就被警察给拦住了,我就骂那些服务生:操你妈的,你妈的B的,你们等着,然后我又被警察拽了出去,这时候服务生也跟着出来了,一个服务生就从后面上来给我一拳,给我眼睛打肿了,他就跑屋里去了,我又冲进屋子里骂这些服务生,又被警察拉出来了,在KTV外面我们和警察厮打起来了,后来把我们带上车送到公安机关的事实及经过;29、有被告人李某某乙的供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3点左右,刘某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今天刚从外地回来,你来我家,咱们喝点,我就同意了,刘某某甲家在海伦市福民乡志诚村10组,我到了之后,我看到付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甲都在呢,过了一会,李某某甲、付某、于某某也来了,我们七个就开始喝酒,喝到了晚上6点左右,刘某某甲说:咱们去海兴V8歌厅玩一会吧,我们就都同意了,我们七个到了V8歌厅点了十多瓶啤酒,还有点果盘,我们喝了一会,李某某甲和袁某某就上去跳舞了,我就坐在原地没动玩手机了,过了能有十多分钟,我看到服务生手里拿着搞把,我一看好像要打架,我就上前拦着服务生,于某某、付某、付某某又上前拦着刘某某甲、袁某某带出去了,警察就说:有事的先上医院,其余的回派出所解决,他们三人刚要上警察的时候袁某某就从车的另一侧下来了,往迪吧屋里跑,警察过来拽袁某某,我就拽着警察胳膊问警察:你们干什么?咋的了?警察也没管我,就把袁某某拽上车了,我就进迪吧屋里了,我跟迪吧的老板说了会话,我就出去了,我出去的时候我看到,刘某某甲躺在地上了,我就上前把刘某某甲扶起来了,然后警察说:刘某某甲和我们去派出所,刘某某甲就跟着警察走了,我也跟着走,我们走到歌厅东侧的时候,我们都被警察带上车了,我们先到的派出所,然后又被送到了公安局的事实及经过;30、有被告人付某的供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2点左右,刘某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刚绥棱回来了,上我家咱们喝点,我到刘某某甲家的时候,我看到李某某乙、袁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甲都在这呢,过了一会于某某也来了,我们就开始喝酒了,喝到下午五点左右,刘某某甲说:咱们去海兴V8歌厅玩一会啊,我们就都同意了,我是和李某某乙、刘某某甲我们三个打车先去的,袁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甲、于某某是后到的,我们到海伦市海兴镇V8歌厅的时候是晚上6点左右,我们点了十多瓶啤酒,我们就都上舞池玩去了,玩一会我就下来,坐在边上玩手机去了,这时候警察就来了,把他们都带出去了,过了能有五分钟,我看到袁某某就进来了,李某某甲在后面用手捂着头,手上都是血,袁某某说:有人被打坏了,咋解决?然后袁某某就被付某某和于某某拽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我出去的时候看到刘某某甲被警察按倒在地,我上前跟警察说:你轻点掰他胳膊,再给掰坏了,然后警察就用警车把刘某某甲带走了,之后我和李某某乙、付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甲、袁某某还有一个民警准备去医院,走到海伦市海兴镇十字街的时候碰到警察了,袁某某和李某某甲就上警车走了,后期我们四个一起去的派出所,之后就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带到公安机关的事实及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甲、李某某甲、袁某某、李某某乙、付某公然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人民警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予以从重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并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应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
三、被告人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2日,折抵刑期22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
五、被告人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2日,折抵刑期22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 季
审 判 员 汪 毅
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