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81号
原告:于海涛,男,汉族,乾安县人,1973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乾安县粮食局2楼,同意代码91220723668762590E。
法定代表人:张继东,总经理。
原告于海涛与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海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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