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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43号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青。本院在执行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800元。经查,被执行人苏州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存款外已无其他存款、车辆、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华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缪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