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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特47号

万于骥申请宣告马兆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万于骥,马兆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民特47号

申请人:万于骥,男,汉族,1931年12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万兵,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申请人(万于骥)和被申请人(马兆芳)的婚生子,一般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马兆芳,女,汉族,1941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万于骥申请宣告马兆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于骥称,申请人万于骥与被申请人马兆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马兆芳于2016年5月在云南省中医脑病科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和帕金森综合症。由于申请人年事已高且收入有限,而此两种病的后续治疗和日常护理需要大量费用,固此申请人决定将环城南路750号9幢2单元102室的房屋出售,而被申请人马兆芳已无正常人的行为意识,出售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被申请人马兆芳的后续治疗和日常护理。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马兆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子万兵明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马兆芳,女,汉族,1941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万于骥系被申请人马兆芳的配偶,双方生育过三个子女,大女儿万红,二儿子万兵,三儿子马冀。自1970年以来被申请人马兆芳开始性格由内向变得外向并急躁易怒,于2000年到昆华医院就诊,经神经内科检查确诊为狂躁性抑郁症(病历遗失);于2012年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老年病科检查确诊为老年痴呆症;于2016年在云南省中医院脑病科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和帕金森综合症。2016年6月29日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云精司法鉴定中心[2017]云精鉴字第035号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马兆芳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2、被鉴定人马兆芳目前仍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智能严重受损,并有失语,失认和失用等,导致其不能正确、客观地理解自生处境和周围环境,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要求,也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兆芳因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精神疾病,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云精司法鉴定中心[2017]云精鉴字第035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被申请人马兆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人万于骥申请被申请人马兆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因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的二儿子万兵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马兆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万兵为马兆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亚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