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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677号

胡建华与被龙新华、何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华,龙新华,何坤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677号

原告:胡建华,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2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龙新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24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第三人:何坤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2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龙新华、第三人何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予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