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桂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渭南市宏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渭南市陶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龙,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宏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陶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3368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333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宏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陶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向渭南市宏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回案款70000元,并全部兑付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余案款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渭南市陶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渭南市陶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底之前偿还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案款149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渭南市陶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孙兴盛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