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746号
原告:彭润昌,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古玉群,女,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代理人:康碧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德伟,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润昌与被告古玉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润昌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林嘉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安昭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