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05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琳琳,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利国,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姚静,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告孟利国、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该案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
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