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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105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孟利国、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孟利国,姚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05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琳琳,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利国,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姚静,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告孟利国、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该案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

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