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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53号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53号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南镇龙翔广场南侧新世界购物公园。法定代表人王蔚翔,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国鹰,男,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明圣

审判员 :姜万勇

审判员 : 王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