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88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宝,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刘志锋,男,汉族,1975年2月4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杜红杰,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郭玉宝与刘志峰、杜红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志峰、杜红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耀俊
审判员 韩敬章
审判员 李伟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