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234号
原告:李广伟,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侯得果,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李广伟与被告侯得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李广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广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李广伟负担。
审判员 李晓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