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468号
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川县。
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丽艳,系桦川县苏家店镇信用社主任。
被告:于德海,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智慧
代理
审判员 兰宇飞
人民陪审员 孙雪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