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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115号

李帮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1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尹宏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上诉人李帮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的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对市政府相关行为的合法性质疑,属于咨询事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政府的相关答复行为,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且综合李帮君的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存在明显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代理

审判员  哈胜男

代理

审判员  周凯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