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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再48号

北京乡村高尔夫别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香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乡村高尔夫别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香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再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乡村高尔夫别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晓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莲,女,1951年3月9日出生,韩国籍,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宇梦理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胜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乡村高尔夫别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别墅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香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再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李香莲与高尔夫别墅物业公司于2005年4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应以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购买协议为履行依据予以审查,同时需进一步确认双方签订欠款材料的效力,从而查明双方履约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具体事实和数额。然而纵观全案现有证据,不论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是依照上述合同或此前签订的租赁购买协议,均应结合2006年以及2008年签订的协议和欠款情况等书面材料,对高尔夫别墅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给予全面考虑。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再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乡村高尔夫别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赵 晖

审判员 孙颖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宋 垚

书记员 周子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