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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137号

徐浩杰、解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浩杰,解昆,张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137号

申请人:徐浩杰,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

申请人:解昆,男,1988年7月5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

申请人:张彦,女,1991年8月3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申请人徐浩杰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解昆、张彦及其共同所有的价值7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徐浩杰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阳光逸墅13-2-1202房产(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张万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扈文海

书 记 员 杨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