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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379号

崔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79号

原告:崔某,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崔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卢秀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