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79号
原告:崔某,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崔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卢秀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