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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652号

河南邦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焦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邦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焦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652号

原告:河南邦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白线与淇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栗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少华,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撤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焦倩,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森,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邦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邦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邦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邦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80元,减半收取36140元,由原告河南邦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