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867号
原告:格根哈斯,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被告:吉格木德,男,鄂温克族,牧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格根哈斯与被告吉格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吉格木德下落不明,原告格根哈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根哈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