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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867号

格根哈斯与吉格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格根哈斯,吉格木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867号

原告:格根哈斯,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被告:吉格木德,男,鄂温克族,牧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格根哈斯与被告吉格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吉格木德下落不明,原告格根哈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根哈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