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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复52号

(2017)湘11执复52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周顺芳;雷淑贞;吕福星;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周顺芳,雷淑贞,吕福星,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52号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阳化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尊洪。

申请执行人:周顺芳。

申请执行人:雷淑贞。二申请执行人的

委托代理人:曾广度。

被执行人:吕福星。

第三人: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裕,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不服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异3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03执异3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光耀

审判员  龙建辉

审判员  唐跃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