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52号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阳化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尊洪。
申请执行人:周顺芳。
申请执行人:雷淑贞。二申请执行人的
委托代理人:曾广度。
被执行人:吕福星。
第三人: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裕,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不服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异3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03执异3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光耀
审判员 龙建辉
审判员 唐跃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