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南江 更多数据:
武汉市XX经营部、武汉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南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