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102号罪犯苏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苏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丰法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
本院认为,罪犯苏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