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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866号

邵宝全与管振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宝全,管振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866号

原告:邵宝全,男,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至涛,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管振锡,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宝全与被告管振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管振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克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