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宝应,男,1955年4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旭,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国义,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赵旭(赵国义之子)兼赵国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袁宝应因与被上诉人赵旭、赵国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袁宝应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袁宝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宝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宝应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陈敏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雁
书 记 员 田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