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常漕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燕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燕,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经济开发区)长扬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即提起上诉,后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文忠
审判员 尤建林
审判员 是飞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