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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461号

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461号原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1703743E,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邹宣戈,总经理。被告姜涛,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0元,减半收取1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贾秀秀 来源: